作者:吕成行政决策
摘要:“行政行为形式论”在分析行政决策时并不成功,行政决策很难予以“型式化”。“行政过程论”对行政决策的分析更加符合行政决策的实际。“行政过程论”扩展了观察问题的视野,但在解决问题时仍有不足,还需要引入“行政法律关系论”。未来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应当构建“行政行为形式论”、“行政过程论”和“行政法律关系论”“三位一体”的方法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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