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监察国家赔偿的立法理据和制度设计

作者:何永军; 李润萍监察委员会国家赔偿留置保障人权监察法规

摘要:监察机关的创设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实现党纪和国法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其政治意义深远。将监察机关纳入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不但理论上站得住脚,而且也具有现实必要性。虽然我国现行监察法增设了监察国家赔偿,但是尚缺乏相关配套措施和规定,以致其在实践中无法落地,故我们应当及时修改《国家赔偿法》,对监察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范围、请求权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审理机构和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制定监察法规弥补相关漏洞,使包括受到不法侵害的被留置对象在内的相关人员能获得充分救济的机会。并在未来条件成熟时修改《监察法》,将行之有效的相关内容纳入《监察法》之中。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地方立法研究

《地方立法研究》(CN:44-172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地方立法研究》办刊宗旨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关注地方立法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反映立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先进实践经验,促进立法水平提升,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