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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的实践问题

作者:马竞遥立法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立法权限

摘要: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三类地方立法事项的法律规定存在概括性和不确定性,在立法实践中产生了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过度泛化解释、地方立法主体权限划分不明、立法质量偏低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本文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明确三类事项的内容,并通过立法进一步配置地方立法权限。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从严审查,设区的市也应适当节制行使地方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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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

《地方立法研究》(CN:44-172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地方立法研究》办刊宗旨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关注地方立法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反映立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先进实践经验,促进立法水平提升,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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