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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后宪法监督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刘松山宪法修改党的领导违宪主体西方宪政领导方式

摘要:2018年宪法修改,将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条文中,明确了1982年宪法中的党政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宪法监督的体制。为科学认识和更好开展宪法监督,有必要将宪法监督与批判西方宪政联系起来,将西方宪政与我国宪法相冲突的东西找出来,正本清源。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作为宪法监督主体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可以对作为政治主体的党中央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同时,宪法监督增加了一项重要内容,监督各类组织和公民个人是否服从党的领导,但如何对这种违宪行为进行监督,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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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

《地方立法研究》(CN:44-172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地方立法研究》办刊宗旨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关注地方立法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反映立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先进实践经验,促进立法水平提升,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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