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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国家安全立法中的特别程序机制

作者:郭天武; 汤澈国家安全特别程序基本法公共利益

摘要:香港社会泛政治化的倾向愈发明显,香港特区政府应尽快履行《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出于立法成本的考虑,应在《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基础上再行修订。安全立法中特别程序的功能,是提供被取缔组织更好的救济方式,并同时保护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的机密文件不予披露。基于公共利益豁免原则具有合理性及香港现行法例具有合法性,重启立法时可保留该特别程序,但在规例订立主体、特别代讼人制度以及特别程序适用问题上应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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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

《地方立法研究》(CN:44-172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地方立法研究》办刊宗旨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关注地方立法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反映立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先进实践经验,促进立法水平提升,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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