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复春危害性治理模式反分裂国家立法
摘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以平和的通常方式表达公民对社会治理的意见,属于《香港基本法》保护的香港居民的言论自由。相反,“港独”言行与《香港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等相悖,不属于公民言论自由。因此,以暴力或者其他严重非法手段推行“港独”,本质上属于分裂国家行为,香港特区应通过立法对此类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近年来一系列妄图推行“港独”的事件表明,假借言论自由而行分裂国家之实的“港独”言行已进入常态化,香港特区反分裂国家的立法具有紧迫性。《香港基本法》已施行20多年,香港特区应当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采取“休克式”立法举措,以刑罚予以震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作为中央政府授权治理香港的行政首长,应主导立法进程。同时,澳门特区2009年完成的国家安全立法的经验,可以作为重要参照。在当前,香港特区进行反分裂国家立法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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