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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政府规章权利减损规范的设定

作者:黄良林权利减损法律规范规章设区的市

摘要:在服务行政下,规章制定以增加权利为价值取向,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定权利减损规范;但不符合价值选择的权利、反射利益、民事权利等权利减损规范的设定,不受《立法法》相关规范的规制。除上位法中的具体规范外,宪法性规则、职权规则、模糊规则、授权规则等未类型化非周延的上位法依据,在一定条件下,可作为权利减损的抽象依据。规章制定中的损益行政行为的权利减损是给权利直接设定负担,分为具体依据下的权利减损'可能的文义'、类推、目的论扩张以及举轻以明重,和抽象依据下的权利减损:'向一般条款逃逸'、目的论扩张、转换和类推。授益行政行为的权利减损是为增加权利之目的而设定的对价,其权利减损的方法包括'可能的文义'、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向一般条款逃逸'、类推和目的论扩张。规章权利减损规范的设定既是个理论问题,更是个实践问题。研究权利减损规范的制定依据以及设定方法,是地方立法实践面临的宏大课题,对保障地方立法合法有效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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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

《地方立法研究》(CN:44-172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地方立法研究》办刊宗旨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关注地方立法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反映立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先进实践经验,促进立法水平提升,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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