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莹; 刘溟溟普通法社会主义法系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能否在法治框架下得以顺畅实施,与《基本法》的解释机制密不可分。《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其解释权,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解释权。'一国两制'下香港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继续采用普通法,其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传统的中国法制在历史沿革及适用上的区别较明显,因此,两种解释机制在衔接协调上需要磨合。有见及此,本文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的总体回顾,对人大释法进行解释学及程序上的比较归纳,在法律解释规则和法律解释程序两方面,检视《基本法》解释机制的优势及挑战,探索全国人大常委会与特区法院两种解释机制的衔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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