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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兼评温州市地方立法立项

作者:黄良林地方立法立法权立项有特色温州

摘要:《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分别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由于《立法法》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的高度概括和抽象,造成了地方立法立项应然与实然范畴上的严重分歧。地方立法立项的实践表明,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的实然推论获得了普遍认同和容许。因此,有必要对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的学理推论向更为宽泛的方向进行修正,按政府职能角度建构适应地方立法实际需要的推论结论。以温州市地方立法立项为例,地方立法立项应当在实然语境下建立起人大主导、政府从属和社会参与的基本格局,以现实的、历史的和比照的方法,探索形成有特色的地方立法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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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

《地方立法研究》(CN:44-172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地方立法研究》办刊宗旨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关注地方立法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反映立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先进实践经验,促进立法水平提升,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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