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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体制发展的前景

作者:陈俊立法法立法体制地方立法

摘要: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整体上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需随时展而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推进了我国立法体制的完善。《立法法》的修改将对我国地方立法体制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即呈现出更加科学、民主、开放、多元的发展走向。从前景看,首先,我国地方立法体制的发展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并完善党领导立法的体制,通过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党委集体领导立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坚持依法依规领导立法;其次,发挥地方人大主导立法的作用,加强有立法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明确在有不同立法意见的情况下应是人大的意见占据主导,并明晰各级人大和同级政府的立法权限边界;再次,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需在坚持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三原则基础上,加强立法监督;复次,需要完善授权立法;最后,《立法法》的修改为发挥地方立法在重点领域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提供了体制上更为广阔的空间和制度支持,也需因地制宜地推进地方重点领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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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

《地方立法研究》(CN:44-172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地方立法研究》办刊宗旨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关注地方立法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反映立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先进实践经验,促进立法水平提升,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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