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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协商机制及其改革:基于广东经验的实证调研

作者:肖志恒; 柳建启; 陈上琦立法协商立法质量人大主导公众参与经验研究

摘要:立法协商机制是保障立法活动规范有效的一种工作机制,也是协商民主制度的一种形式。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进一步提出加强立法协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广东立法实践经验表明,注重通过立法调研、法规多元化起草、发挥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立法听证与立法论证、广泛征求法规草案意见、立法前和立法后评估进行立法协商,立法协商工作整体呈现从自发协商到自觉协商、从局部协商到全面协商、从形式单一协商到形式多样协商、从程序式协商到务实性协商的转变。当然,也存在专题协商少、互动式讨论协商少、利用新媒体方式协商少、规范性协商少、反馈协商意见少等不足。为此,可按照'一个原则、五个机制'的基本思路进一步完善立法协商机制:一是坚持立法协商的政治性,牢牢把握党领导立法的根本原则;二是坚持立法协商的主导性,完善人大开展立法协商的主导机制;三是坚持立法协商对象的广泛性,完善公众在立法协商中的参与机制;四是坚持立法协商内容的公平性,完善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机制;五是坚持立法协商方式的多样性,完善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六是坚持立法协商成果运用的实效性,完善意见采纳运用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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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

《地方立法研究》(CN:44-172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地方立法研究》办刊宗旨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关注地方立法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反映立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先进实践经验,促进立法水平提升,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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