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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在民族自治地区施行的相关问题

作者:余俊设区的市立法立法滞涨民族区域自治双轨制强弱机危综合分析法

摘要:2015年3月我国修改《立法法》,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地方立法权下放到所有设区的市,有力地促进了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进程。在生态优美、民族文化丰富的民族自治区域,更是出现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热,但也出现了立法滞涨、特色立法不够等问题。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桂林、柳州、北海等设区的市在《立法法》实施后都获得了地方立法权,但从这些设区的市目前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来看,主要是一些落实'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而对少数民族生态环境权利、传统文化权利保障的立法不多,这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追求的价值取向有所背离。这说明《立法法》在民族自治地区施行中,还需要在立法目的方面确立权力与权利的平衡观,并协调好与《民族区域自治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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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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