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文静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地方经验
摘要:源起于欧关行政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制度,通过我国地方政府的规章制定而被引入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又因经济发达地区地方立法的活跃和对立法质量的要求而获得其现实合理性,并在实际运用中得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和发展。由于相关立法的欠缺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在参与主体、参与形式和参与程序上仍面临规范化欠缺的困难。在推广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开展较好的地方的经验的同时,通过明确参与主体的资格和界别划分、扩大社会组织参与,丰富参与形式,细化参与程序特别是意见反馈程序,有利于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在全国范围内循序推进。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