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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规划的强化

作者:宋方青立法规划编制规制

摘要:编制立法规划是立法行为之一。立法规划具有法的性质,即立法规划属于一种立法性质的文件,具有法的约束力,但它又有别于典型意义上的法,是一种特殊意义的法,表现在其编制主体、编制程序以及效力的特殊性,具有'软约束'的特点。立法规划兼具有指令性和指导性双重属性。基于立法规划作用的有限性以及立法规划存在的'体制性障碍'等原因,强化立法规划成为必要。强化立法规划必须加强规则与制度的建设。编制立法规划,除了坚持立法的一般原则外,还需要坚持需要、合法与可行三项基本原则,以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树立所立法之法的权威性。健全编制立法规划的体制和机制、完善立法项目的论证制度是保证立法规划的合宪性、正当性以及有效性的重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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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

《地方立法研究》(CN:44-172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地方立法研究》办刊宗旨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关注地方立法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反映立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先进实践经验,促进立法水平提升,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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