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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的地方立法空间

作者:宋华琳; 贾圣真药品监管地方立法立法空间

摘要:从药品监管的地方立法制度演进来看,地方立法可以对上位法规定进行细化,亦可以在立法中体现地方特色,但是也存在'借法扩权'、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现象。我国现行药品监管法律体系仍存在一定疏漏,地方立法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为药品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积累经验。《立法法》修改后,设区的市在药品监管领域尚难谓具有立法权,对药品监管的地方立法,宜由省级立法机关或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做统一规定。在配合和深化'医改',回应现实难点热点问题,更新政府监管理念,创新政府监管方式,规范行政权力等方面,药品监管领域存在着一定的地方立法空间。在未来,应该切实提高药品监管地方立法质量,通过立法来更好地保障公众健康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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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

《地方立法研究》(CN:44-172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地方立法研究》办刊宗旨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关注地方立法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反映立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先进实践经验,促进立法水平提升,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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