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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共债共签”原则应写入《民法典》

作者:叶名怡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生产经营共债共签

摘要:夫妻共同债务判定规则是婚姻法核心内容,不能坐等司法解释去规定。民法典应明确"共债共签"原则。"因为共财所以共债"只是一种想当然,不仅在比较法上找不到先例,而且忽略了"共财"之例外的易实现性、易证明性,无视有限"共财"和无限"共债"的不对应性,罔顾加利行为与增负行为在法理上的差异性。债务数额不应作为"家庭日常生活"判定的决定性标准。要严格限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防止随意扩大。同时,"可能共同受益"也不等于"确定共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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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

《东方法学》(CN:31-200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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