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焦海涛运作模式自我实施
摘要:“促进型”经济法具有不同于“限禁型”经济法的特殊规范结构,这使得其运作模式总体上是引导性而非强制性的。在“促进型”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守法的特别效应明显,大多“促进型”经济法规范在性质上都依赖于或者可以由相关主体“自我实施”,在内容上较少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法院的作用由此削弱。同时,“促进型”经济法在“自我实施”中,也可能出现怠职行为或引发道德风险,为此,必须在立法或执法层面设立相关激励与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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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CN:31-200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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