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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刑事和解弊端及限制使用

作者:陈罗兰死刑刑事和解个人法益超个人法益

摘要:自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由于长时间缺乏统一立法,致使各地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不尽一致,从轻刑案件到重罪案件,甚至扩展到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探索。没有明确法律限定的刑事和解实践,引发了来自理论界甚至实务部门的诸多争论和探讨,尤其是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重罪案件和解,更是受到广泛质疑。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大范围适用,必然会导致其弊端的扩大和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失控、民众一时间无法接受、相对稳定的法环境被破坏等不良影响。当然,我们不能绝对排除死刑案件中限制性适用刑事和解,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的死刑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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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

《东方法学》(CN:31-200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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