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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动态调整的预算法治回应

作者:欧阳天健财政事权动态调整预算法治中期绩效

摘要:财政事权的动态调整必然伴随着支出责任的相匹配。在这一过程中,预算法治不可或缺。一方面,预算法治将为财政事权的动态调整提供财政保障;另一方面,预算法治也是一种监督、约束机制。检视现状,无论大、中、小规模的财政事权动态调整,都与预算法律制度存在不相容之处。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目前财政事权的动态调整并不完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需求侧的弱化造成了预算法治无力在制度架构层面给予积极回应。因此在下一阶段的制度设计过程中,从宏观角度来说,应当将财政事权的动态调整纳入法治轨道,并积极落实中期财政的制度目标;从微观角度来说,建议打通“四本预算”,充分实现预算法治的财政保障职能,并从中期财政向中期绩效迈进,做到预算对财政事权动态调整的全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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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研究

《地方财政研究》(月刊)创刊于2004年,由东北财经大学主管,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辽宁大学地方财政研究院主办,CN刊号为:21-1520/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地方财政研究》杂志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大势而生,以地方财经问题为重点,架起理论研究与工作探讨的桥梁,籍此传播理财经验、强化财政管理、打进财政改革,加快地方公共财政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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