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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税立法的再完善——基于法教义学视角

作者:刘田原环境税立法宗旨税种名称课税要素税收法定

摘要: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和现实的需求,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和未来前景。我国环境税立法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其作为一个系统性社会工程,涉及到立法、行政、经济等众多学科和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需要在立法层面做到有法可依。在环境税立法层面,仍然存在可完善的空间,从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有助于我们发现并找出环境税立法尚存在的问题。该法的立法宗旨应体现保护环境和税收职能的双重目标。税种名称应遵循法定原则,体现环境保护的内在价值和首要目的,同时表现出税法应有的基本特质。在课税要素中,征税主体需要解决好征税协调机制的问题;纳税主体应体现法的可接受性与可预测性,减少相关责任人的机会成本;征税对象对于排污行为中污染物应当进一步细化;税率应当调节税率构成以实现立法宗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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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研究

《地方财政研究》(月刊)创刊于2004年,由东北财经大学主管,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辽宁大学地方财政研究院主办,CN刊号为:21-1520/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地方财政研究》杂志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大势而生,以地方财经问题为重点,架起理论研究与工作探讨的桥梁,籍此传播理财经验、强化财政管理、打进财政改革,加快地方公共财政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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