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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税、费内涵辨析下的资源税扩围改革

作者:席卫群资源税征收范围

摘要:随着资源税改革进程的加快,厘清租、税、费内涵,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对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理论上对资源进行调控可以分别运用租、税、费等手段,国家凭借财产权力对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租,在权利让渡环节征收;凭借政治权力对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在开采销售环节征收;凭借管理者权力收取资源专项收费。通过税、费、租的联动机制,可以建立起合理的资源税费制度。随着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的深化完善,资源税征税范围不断扩大,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职能定位未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对未列名且附加值不高的非金属矿原矿重视程度不够、各省份的水资源征收范围较窄且不一致、征收范围调整的认识尚未统一等。基于此,资源税扩围势在必行,近期应在明确总体目标和思路的基础上,统一非列名的非金属矿原矿征税范围,通过试点探索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水资源税,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将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统一纳入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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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研究

《地方财政研究》(月刊)创刊于2004年,由东北财经大学主管,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辽宁大学地方财政研究院主办,CN刊号为:21-1520/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地方财政研究》杂志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大势而生,以地方财经问题为重点,架起理论研究与工作探讨的桥梁,籍此传播理财经验、强化财政管理、打进财政改革,加快地方公共财政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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