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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分税制改革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作者:王虹; 杨锐利; 徐志营改增分税制地方税体系房产税

摘要:1994年分税制改革具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中央与地方之间并不是“财税分权”,而是“财税分工”;二是“财权”的高度集中和“事权”的高度分散。从分税制实施后果来看,以营业税为主的产业迅速扩张,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比重逐年上升,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逐步累积,个别地方面临巨大的债务压力。在现行财税体制下,全面“营改增”对地方税源体系形成严重冲击,一方面,地方税收失去重要的主体税种;另一方面,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中西部税收与税源背离。而这两个问题,单纯靠调整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是无法解决的。因此,全面“营改增”改革的推进要求对财税体制特别是分税制进行新的框架设计。在这个框架设计中,需要特别关注地方税源体系建设问题,尤其需着力改变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的归属,征收房产税,降低并简并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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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研究

《地方财政研究》(月刊)创刊于2004年,由东北财经大学主管,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辽宁大学地方财政研究院主办,CN刊号为:21-1520/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地方财政研究》杂志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大势而生,以地方财经问题为重点,架起理论研究与工作探讨的桥梁,籍此传播理财经验、强化财政管理、打进财政改革,加快地方公共财政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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