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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体系建设与省级税政管理权改革

作者:洪江地方税收自给能力地方税体系税政管理权分权

摘要:当前省级税政管理权的边界确定是分税制改革以来两次分权的结果;在五级政府中,省级税政管理权是最弱的。主要表现为Ⅰ类税权严重缺失、Ⅱ类税权受到严格限制、Ⅲ类税权出现失衡等问题。未来地方税体系重构在短期内对省级税政管理权的影响比较小。只有在长期才会对省级税政管理调整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当前深化省级税政管理权改革的对策应主要集中理清省级与其他级别政府间的税政管理权边界,以及税政管理权和规费管理权之间的边界,并优化各类税权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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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研究

《地方财政研究》(月刊)创刊于2004年,由东北财经大学主管,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辽宁大学地方财政研究院主办,CN刊号为:21-1520/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地方财政研究》杂志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大势而生,以地方财经问题为重点,架起理论研究与工作探讨的桥梁,籍此传播理财经验、强化财政管理、打进财政改革,加快地方公共财政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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