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孟著从量计征从价计征收入弹性适用税额幅度适用税率
摘要:我国土地税制因开征之初计征条件的限制,采用了不科学、不合理的“从量计征”计税办法,从而导致其出现扭曲计税行为、缺少税收收入弹性等诸多弊端。随着计征条件的日渐成熟,现行土地税计税办法应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规范完善适应“从价计征”需要的土地税税目、税率和免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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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研究》(月刊)创刊于2004年,由东北财经大学主管,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辽宁大学地方财政研究院主办,CN刊号为:21-1520/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地方财政研究》杂志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大势而生,以地方财经问题为重点,架起理论研究与工作探讨的桥梁,籍此传播理财经验、强化财政管理、打进财政改革,加快地方公共财政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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