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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应具有法律约束性——评预算法修改稿

作者:蒋洪预算法公开性完整性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与调整

摘要:《预算法》作为政府财政活动的一个重要法律应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性,《预算法》不应停留在笼统的一般原则层面,而应该明确而具体地划定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全国人大财经委拟定的预算法修改稿虽然有所进步,但是尚不足以使之成为一个有法律约束性的法律文件,在预算立法宗旨、预算的公开性、完整性,预算编制标准、预算审批以及调整等方面尚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作者就这些问题提出了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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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研究

《地方财政研究》(月刊)创刊于2004年,由东北财经大学主管,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辽宁大学地方财政研究院主办,CN刊号为:21-1520/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地方财政研究》杂志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大势而生,以地方财经问题为重点,架起理论研究与工作探讨的桥梁,籍此传播理财经验、强化财政管理、打进财政改革,加快地方公共财政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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