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萍初次分配国民收入劳资关系辽宁分配形式再分配劳务报酬
摘要:国民收入具有两种分配形式,一是初次分配,一是再分配。前者是指在产品和劳务的生产当中,按照各种要素主体对产出直接做出贡献的大小给予的货币报酬;后者则是在同民收入初次分配基础上,对初次分配后的同民收入进行的分配。初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在国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分配,或者说是国民收入在政府、资本与劳动三者之间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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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研究》(月刊)创刊于2004年,由东北财经大学主管,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辽宁大学地方财政研究院主办,CN刊号为:21-1520/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地方财政研究》杂志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大势而生,以地方财经问题为重点,架起理论研究与工作探讨的桥梁,籍此传播理财经验、强化财政管理、打进财政改革,加快地方公共财政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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