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协商民主视野下的民族区域自治——规范、困惑与超越

作者:郑毅民族区域自治法协商民主条款成就与困境比较完善

摘要:协商民主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具有重要价值,不仅在实践中佐证丰富,且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2015年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也提供了充分依据。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及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范分析显示,相关法律规范初步实现了地位、范畴、程序、实施等重要协商问题的制度化,且法律规范间的良性互动及政策手段与法律手段间的动态配合亦初具雏形。面对以自治县改市(区)、“大小自治”关系为代表的客观实践提出的全新挑战,在借鉴挪威萨米议会协商制度的基础上,应针对主体、地位、范畴、程序、监督、法律责任和配套规范等不同类型的条款进行分别剖析再提出完善方案。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

《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年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