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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精准救助中的社会组织参与——基于美国经验与启示

作者:徐晞网络治理救助主体政府权威救助服务行政管理科层结构美国经验领导型共享型治理主体

摘要:1.网络治理形态:宜采用领导型网络治理形态,形成“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模式。在我国社区救助体系中,政府长期处于唯一的救助主体地位,即便有社会组织参与,由于体制现状以及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不足,政府权威和行政管理使社区治理基本还停留在科层结构形态上,社会组织在社区救助活动中成为科层链条上的一部分,因此社区救助供给侧的矛盾问题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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