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小龙死刑复核制度思考
摘要:我国北魏时期正式确立了死刑复核制度。皇帝行使死刑核准权。隋朝沿用前朝的规定,规定死刑案件经审理判决后,由大理寺执掌,经大理寺复核后报尚书省刑部裁决才可执行。到了唐朝,死刑复核制度发展的十分完善。对死刑案件的判决、推勘、复核等法律程序进行严格的规定,死刑案件必须逐级申报到刑部先行复核再上奏皇帝核定。宋朝死刑复核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无异难的死刑案件。州级审判机关对于死刑案件不必报中央核准,有 决定权,而刑部依据各州旬申禁状进行事后复查即可。第二种是死刑疑案的奏献,即狱有疑难不能决者,知州要将案卷交由朝廷裁决,改变了前朝死刑案件不问有无疑难一律上报中央核准才可执行的做法。会审制度创立于明朝,此时的死刑案件统一交由中央刑部审核,再移送大理寺复核。明朝把死刑分为立决与秋后决两种。清朝发展为“秋审”、“朝审”两种死刑复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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