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金融行业自律规则在商事裁判中的适用

作者:谭欣金融行业自律规则事实性习惯法源性习惯金融商事裁判

摘要:金融行业自律规则通常作为事实被适用于商事裁判中,《民法总则》第10条明确习惯可作为法源后,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行业自律规则成为法源性规范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据。金融行业自律规则作为事实适用时,其具有评价行为,解释合同、解释法律等功能;作为法源性规范适用时,其适用前提、启动程序、识别程序及合法性审查等应当被着重关注。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这两种适用方式中均存在误用、漏用等情形。为进一步予以完善,裁判者应充分、理性的进行适用,同时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也应不断提升自律规则的质量。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当代金融研究

《当代金融研究》(月刊)创刊于2017年,由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主管,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西南大学;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主办,CN刊号为:50-1216/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当代金融研究》定位为全国公开发行的专业金融类财经期刊,本着权威性、政策性、实务性办刊理念,倡导经济金融理论研究与实务分析相结合,注重研究成果的科学性与应用性,贴近市场、贴近实践,反映国内外金融改革、创新、发展领域的问题和难点。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