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邢成关系法律业务信托信托公司资管
摘要:“大信托”时代,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和制度安排可以被广泛运用于各类资管理财机构,而不再是信托公司的专利。这意味着,传统概念上的信托公司如果不能创新发展,彰显信托本源主业,则以后信托行业的主角将有可能不再是信托公司。近年来,随着资管业务的融合与开放,资管行业交叉混业经营成为常态。银行、券商、保险、基金等其他资管机构开始从事业务形式和内容均与信托公司极其相似的类信托业务。但在法律关系上,除信托公司明确其信托业务适用《信托法》规定的信托法律关系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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