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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商业流通费用的补偿来源及其补偿形式

作者:魏宇杰名义价值纯粹流通费用商业利润补偿来源补偿形式

摘要: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商业利润的论述中提出了一个"真正的困难",即纯粹商业流通费用补偿形式的问题,并指出这一费用会作为一个形成名义价值的要素加入商品的出售价格,由此提出了"名义价值"的概念。名义价值本质上是价值,是为商品形式的转化而付出的必需费用,最终要从总价值和总剩余价值中扣除;但又不是在价值层次,而是在价格层次对商品价值的"名义"追加,通过价格与价值的差额实现纯粹流通费用在所有消费者之间的平均分担,是纯粹流通费用实现的历史形式。因而,名义价值是一种形式规定,以"加价"的补偿形式实现了纯粹流通费用作为价值的本质存在。这一价值表现为商品价值实现的界限,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逐渐被扬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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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经济研究

《当代经济研究》(CN:22-1232/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当代经济研究》大力倡导作者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包括对西方经济理论的批判借鉴),并以此突出办刊特色,使刊物成为传播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稳固的理论阵地。适合经济院校师生、科研院所研究人员、机关干部及其他经济界人士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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