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元龙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法律责任执法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第51条对行政垄断法律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尚有两个重大缺陷,即"法律责任形式单一"和"执法主体悖论"。行政垄断能否得到有效规制,很关键和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否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健全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制度具体包括建立有效的民事责任制度、完善行政垄断的行政责任制度、设置明确的刑事责任制度和完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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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经济管理》(CN:13-135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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