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继远意向协议书预约效力
摘要:文中分析了意向协议书的特征、功能和类型,认为由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意向书的客观内容不同,签订意向书可以产生预约、本约或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三种法律效果。提出意向书的合同效力须满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内容确定和愿意受协议约束三个条件。鉴于我国对意向协议书和预约合同未作出明文规定,文中建议我国最高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并在未来民法典中确立预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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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经济管理》(CN:13-135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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