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俊芳实际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提单无船承运业务运输经营者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海上运输
摘要:我国第一次出现“无船承运业务”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法规是2002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二款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无船承运人提单(NVOCC提单)的出现,是无船承运人独立地位确立的必然结果。现在,我国实际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数量众多,但是有自己的提单的所占比例很少。许多经营者只是简单地拿一份市场上流通的提单(通常是船公司提单),将承运人名称改为自己公司名称就作为自己的提单,有的甚至承运人名称都不改变就直接使用。这既不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提单是一份很严肃的法律文件,必须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度身定制。船公司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情况不同,二者的提单不能简单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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