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梅英抵押权抵押物同一县信用联社银行贷款贷款期限登记手续机器设备
摘要:【案情】某造纸厂为扩大再生产,于2006年11月向某银行贷款8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并以其新购置的价值160万元的一套设备作抵押,双方到县工商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2月,造纸厂又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县信用联社借款50万元,期限为半年,并以已经设立抵押的那套机器设备再次抵押,双方也到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知情后,认为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造纸厂将同一抵押物再次抵押,是侵犯其抵押权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定被告造纸厂与信用联社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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