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用人单位志愿兵申请人劳动合同法转业人事争议不实行劳动报酬工作
摘要:<正>个案急呈:申请人白某由志愿兵转业到地方一家企业,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2600元,试用期满后为3500元。试用期还未结束时,申请人听说志愿兵转业工作后不实行试用期制度,于是找到单位,但单位认为申请人是新到单位的,应当有试用期。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取消试用期,将其劳动报酬提高到试用期满后的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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