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退休人员再就业不适用《劳动法》

退休人员再就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法律关系个体经济组织终止劳动合同

摘要:老邓用错了法?这种前车之鉴得好好搞清楚。还是请专家来说说吧——编辑:老邓和物业公司建立的到底是啥关系?律师:再就业的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法律关系,而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饲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当代工人

《当代工人》(CN:21-1009/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当代工人》杂志荣获了国家及省级各类奖项,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中华全国总工会宣教部特别推荐,辽宁省社科院、辽宁省统计局读者调查,《当代工人》被列为“读者最喜爱的期刊”、辽宁省一级期刊、东北三省优秀社科期刊。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