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合同规定集体劳动合同合同生效公司工会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商业公司

摘要:个案急呈:姜某是一家商业公司的职工。2008年5月,他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当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在此之前,也就是2008年3月5日,公司工会曾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职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在了解集体合同的内容之后,姜某认为自己的工资低于这一标准。于是,2008年8月,他找到公司工资管理人员,要求予以调整。但公司认为,姜某的劳动合同是在集体合同生效后签订的,拒绝调整,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当代工人

《当代工人》(CN:21-1009/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当代工人》杂志荣获了国家及省级各类奖项,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中华全国总工会宣教部特别推荐,辽宁省社科院、辽宁省统计局读者调查,《当代工人》被列为“读者最喜爱的期刊”、辽宁省一级期刊、东北三省优秀社科期刊。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