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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内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丁实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见习期试用期不胜任录用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人仲裁庭不符合

摘要:孟丽平系市医药进出口公司员工。2006年10月,她从大学毕业后,来到该用人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见习期为一年,但没有约定试用期。2007年1月,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理由是:在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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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工人

《当代工人》(CN:21-1009/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当代工人》杂志荣获了国家及省级各类奖项,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中华全国总工会宣教部特别推荐,辽宁省社科院、辽宁省统计局读者调查,《当代工人》被列为“读者最喜爱的期刊”、辽宁省一级期刊、东北三省优秀社科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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