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雪莲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用人单位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庭工资标准被诉人企业集团劳动关系
摘要:刘新刚系光明制药企业集团的内退老职工。2004年1月,他与企业双方签订了内退协议。协议中明确,由于刘新刚年龄较大,单位对其实行内部退养,单位每月发生活费450元。2006年11月,单位进行改制,经协商,单位欲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对此,刘新刚表示同意,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双方出现了分歧。用人单位按其生活费标准支付,申诉人要求单位按企业的平均工资计算,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最后单位明确表态,这个决定是厂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不能改变。刘新刚则无奈,只好将所在单位告上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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