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建投资条约投资仲裁管辖权异议
摘要:“一国两制”是中国处理内地与港澳关系的基本国策,港澳基本法授权特别行政区可在一定领域对外缔结国际协议。港澳特区在中央政府授权下与外国政府签署了若干双边投资协议(BIT)。当某一东道国政府未与特区政府签订BIT而仅与中央政府订有BIT时,或两类BIT发生重叠时,即产生了中央政府所签订的BIT是否适用于港澳特区的问题。“谢业深诉秘鲁”案与“Sanum诉老挝”案充分折射出中国中央政府对外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在港澳特区是否适用的难题,且两起案件的仲裁庭均持肯定意见,学界的讨论对此有褒有贬。严格来讲,中外BIT在港澳的适用绝非条约继承问题,而是因港澳两地的回归而引起的条约属地适用范围的拓展,仲裁庭在解释条约时应适当听取缔约方的意见,中国在未来修订BIT时亦有必要明确其属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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