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文晖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立法完善
摘要: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中有对协议离婚制度的规定,但是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在赋予婚姻当事人极大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在客观上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因鉴于我国关于协议离婚制度的立法不足与现存问题,为此应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增加必要的限制性规定,完善其立法,以实现离婚自由与维护婚姻稳定、社会安定,保持秩序的平衡。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大东方》(CN:44-1610/G0)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省级期刊
人气 707824 评论 69
部级期刊
人气 495363 评论 71
北大期刊
人气 373926 评论 65
人气 146558 评论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