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浅论利他保险合同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告知义务

作者:刘欢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告知义务投保人保险人

摘要:我国《保险法》第15条规定了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赋予投保人这项权利,是考虑到投保人的弱势地位,为了平衡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交易地位。但在保险合同中,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外,被保险人(受益人)也是常见的主体,其利益也应该受到保护。但我国对此没有规定,如果任由投保人利用该解除权使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提前消灭,就会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实践中,由此引发的纠纷很多。笔者认为,应该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来限制投保人的这项权利。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大东方

《大东方》(CN:44-1610/G0)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