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欢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告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
摘要:我国《保险法》第15条规定了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赋予投保人这项权利,是考虑到投保人的弱势地位,为了平衡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交易地位。但在保险合同中,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外,被保险人(受益人)也是常见的主体,其利益也应该受到保护。但我国对此没有规定,如果任由投保人利用该解除权使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提前消灭,就会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实践中,由此引发的纠纷很多。笔者认为,应该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来限制投保人的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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