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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作者:李云鹏公司章程私法市场经济章程自治

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涉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如第72条第3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些条文以“但书”的立法技术,将原本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转变为任意性法律规范,从而使这些规范仅具有填补公司章程空白的功能。这些规定与市场经济下政府与市场的定位与作用密切相关,也可以说是市场经济下政府与市场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本文拟挑选其中第七十二奈之规定,并从公司及公司法的性质,发展趋势等方面来探究公司法中这些任意性规定的来源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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