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清所有权安全交易司法解释不动产物权法
摘要:一、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在所有权保护以及安全交易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学界通说认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部分不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支付了同等代价,则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根据若干的民事特别法和司法解释则设有和可推导出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如《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去的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以及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友卜分权人请求赔偿榻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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