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晓梅 宋春艳吉林省私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工会政府
摘要:随着吉林省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矛盾也不断出现。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对立是由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各级地方政府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宏观调控与执法监管不足,吉林省私营企业中的工会组织不健全、组织运作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在一些企业中企业主和工人素质偏低,是吉林省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矛盾的其他原因。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矛盾虽然有对立性,但并不是不可调和的,我国私营企业关系性质的新特点是促进吉林省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依据。因此要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政府应当在解决劳资矛盾中发挥有效监管作用;私营企业的工会要增强独立性和广泛性,切实维护好工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主和工人的整体素质和法律意识;加快协调劳资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建设,搭建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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