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毅 潘国平联合国宪章预防性咱卫国际恐怖主义先发制人
摘要:《联合国宪章》生效以前传统的国际习惯法理论承认在符合严格限制条件的前提下的预防性自卫。但是,《联合国宪章》生效后,对于《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是否绝对地禁止预防性自卫,国际社会尚未达成一致。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发动的恐怖袭击,如果达到可以被视为针对受害国的“武力攻击”的程度。则受害国可以行使自卫的权利。但是,如果受害国决定对国际恐怖组织的支持国实施预防性的武力自卫,则必须纳入到安理会的运作机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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