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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与未来:韩国竞争法实施三十年

作者:李奉仪; 陈兵; 李海兰本身违法宽恕制度私人实施混合型经营者集中结构救济

摘要: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国家应当持续关注的核心任务。韩国通过过去30年(1981—2011年,译者注)对反垄断和公平交易法的执行,确立了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即自由公平的竞争。在过去的30年间,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制定了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标准;国际、国内的硬性(Hard)卡特尔通过申报豁免制度得以被发现并被处以高额罚款。最近,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高度关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禁止。在韩国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未来发展中,仍应注意一些问题。首先,对于威胁国内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根深蒂固的因素,如大企业集团、过度的产业监管、不合理的承包条款等,应当寻找一种最优的研究方法和解决方案;其次合理的实体法应当有有效的措施支持,结构性整改措施应当被优先适用,特别是在滥用相关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中。以损害赔偿和禁令为代表的私人实施应当在韩国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国家实施和私人实施两种方式互为补充而非相互替代。为了提高可信度,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应当力图使执行程序更加公平和透明,同时提高自身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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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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