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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学术界对《档案法》的误读以及《〈档案法〉修订草案》协调努力之浅析

作者:赵海军法律协调档案法误读政府信息公开修订草案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完善,除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等相关立法工作外,其配套法制保障也十分重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后,学术界对《档案法》等相关法律的保守性和滞后性提出了批评。但是,这些批评很多是基于学术界普遍存在的对《档案法》立法理念、立法目的、封闭期规定等方面的误读,对政府信息与档案等概念的混淆,对档案馆与档案局职能的混淆,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档案法》关系的误解。基于这些误读,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及司法实践中也造成了一些困惑。而2016年公布的《〈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相关条款也是为了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协调,这些条款的修订在某种程序上也是对学术界呼吁的响应,但是这些修订是值得商榷的。为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修订相关配套法律时,应当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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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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